4.1基坑基底的土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,并严禁扰动。标高长度、宽度 边坡偏陡+0 -50 -0 不允许用水准仪检查 用经纬仪、拉线和尺量检查 观察或用坡度尺检查。
4.2基底超挖:开挖基坑均不得超过基底标高。如个别地方超挖时,其处理方法应取得设计单位的同意,不得私自处理。
4.3 基底未保护:基坑开挖后应尽量减少对基上的扰动。如基坑不能及时施工时,可在基底标高以上留出0.3m厚土层,待做基础时再挖掉。
4.4 施工顺序不合理;土方开挖宜先从低处进行,分层分段依次开挖,形成一定坡度,以利排水。
4.5开挖尺寸不足:基坑底部的开挖宽度,除结构宽度外,应根据施工需要增加工作面宽度。如排水设施、支撑结构所需的宽度,在开挖前均应考虑。
4.6基坑边坡不直不平,基底不平:应加强检查,随挖随修,并要认真验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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